税收优惠政策
三十三、军转干部从事个体经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政策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二)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政策执行期
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办理方式
备案享受。通过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享受税收优惠。同时,按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