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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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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41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发[1995]64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6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12-0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5]642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

西南管理局:

  根据我国政府和老挝政府间达成的有关协议,老挝航空公司拟于1996年1月7日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客运航班,具体情况如下:

  一、航班号:QV817/827

  二、机型B737-200

  三、航线:成婚明--昆明--万象

  四、班期:周日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航管部门通知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开航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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