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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所字[1996]1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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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464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所字[1996]1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所字[1996]1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1-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6]1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到外省经营的建筑安装、装璜装修企业,经税务机关认定应回我省纳税的,必须回我省缴纳所得税,违反本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从其开户行扣缴应纳税款。
  
  二、外埠建筑安装企业,要在开工前一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县[市、区]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证”。并于季度终了后一个半月内,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完税证明”[原始凭证]。经施工地县[市、区]以上税务机关核准后,方可回原地缴纳所得税;对逾期不报送上述手续或经过审查有弄虚做假行为的外埠企业,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外出经营证”应按全省统一样式,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签发并编号管理。
  
  四、本规定从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建安企业跨区域经营涉及一九九五年度汇算问题,仍按我省原规定执行。
  
  附:建安企业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吉地税外施字第号税务局:
  
  我局辖区办理税务登记,企业所得税由我局负责征收管理。该企业到你地承建建安工程,请允许将收入、利润汇回我地由我局统一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公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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