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104号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税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对中远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1996年、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核心企业,即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
中远集团其他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投资的股份制企业、 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中远集团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附件2:中远集团就地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附件:
国税函[1996]104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国税函[1996]104号(1).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