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07
  • Tax100会员 33391
查看: 605|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251
2020-7-26 12:0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385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10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远集团继续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104号




  中国远洋运输集团(以下称中远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八五”期末,合并缴税的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远集团的发展,经研究,对中远集团所属成员企业(名单见附件1)1996年、199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继续由核心企业,即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

  中远集团其他直属企业(名单见附件2)、投资的股份制企业、 营企业以及事业单位,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1:中远集团合并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附件2:中远集团就地缴税的成员企业名单

  


附件:
国税函[1996]104号.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国税函[1996]104号(1).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国税函[1996]104号.doc.doc&id=381&tp=doc

32 KB, 下载次数: 76

国税函[1996]104号(1).doc.doc&id=382&tp=doc

32 KB, 下载次数: 69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