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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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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4414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6]214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6]2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5-0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6]21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6]318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中国和德国政府于1980年3月14日的换文,以及于1985年6月10日签署的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对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从事国际运输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对该公司派驻中国雇员所取得的报酬,应当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德国汉莎航空公司开通法兰克福--上海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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