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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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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文日期: 2019-08-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敦促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全文有效
  2019.8.14
  为维护正常经济税收秩序,优化营商环境,2018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等四部门联合开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虚开骗税大案要案,捣毁了一批虚开骗税犯罪窝点,抓获了一批团伙犯罪分子,有力地打击震慑了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取得阶段性重大成果。为进一步依法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给违法犯罪嫌疑人悔过自新和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事项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三、凡是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凡是实施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的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四、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以自首论。窝藏、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帮助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涉嫌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虚开、骗税违法犯罪线索。税务、公安、海关、人民银行将依法对相关信息保密,保护举报人安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公安厅
  郑州海关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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