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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财税[1996]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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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404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1996]69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1996]6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发文日期: 1996-08-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产核资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失效](2006.3.30)
财税[1996]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国范围内国有企业在1995年底已基本完成了清产核资工作。最近,接到一些部门、单位的反映,要求进一步明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新增固定资产征税问题。经研究,对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后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有企业固定资产重估后的新增价值,应按照有关税收法规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
  二、为照顾部分清产核资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已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应按照重估后的价值征收房产税和印花税;对资产重估后未能按新增价值增提折旧的国有企业,可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出具证明,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从1996年1月1日起至1997年12月31日止,对其固定资产重估后新增价值部分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
  三、对国有企业列入“资本公积”科目的土地资产,暂不征收印花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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