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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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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6 12:0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60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7]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1-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配合我国中小企业制度的改革,加强租赁经营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有关法规,现对内资企业租赁经营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对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全部被另一企业、单位承租,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不是新办企业,不得享受新办企业减免税的政策法规。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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