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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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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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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97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7]9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7]9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发文日期: 1997-06-1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
国税发[1997]98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根据一些地区反映的情况,现将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及有关规定,纳税人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不计征企业所得税,但其他债券的利息应当纳税。因此,企业购买铁路债券的利息所得,应照章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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