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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税务局(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税三字[1986]161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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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税务局(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税三字[1986]161号
文件名: 山东省税务局(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税三字[1986]161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86-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税务局(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税三字[1986]161号


  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税三字[1986]161号
  全文有效
  1986年12月25日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6)财税地字第011号《关于车船使用税几个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
  总局批复中的企业经营所在地,是指机构所在地,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缴纳,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一地的,应纳的车船使用税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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