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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现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税三字[1990]第139号 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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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现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淄税三字[1990]第139号
文件名: 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现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税三字[1990]第139号 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0-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现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淄税三字[1990]第139号


  山东省淄博市税务局转发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的通知
  淄税三字[1990]第139号
  全文有效
  1990年12月31日
  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省税务局鲁税三[1990]245号文转发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贯彻执行。
  市局[87]淄税三字3号通知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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