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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征字[1995]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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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征字[1995]1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征字[1995]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5-01-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5]1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5]1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2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的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1994年开始启用,原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一律停止编报。新式报表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后下发。
  二、年度报表要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省局,半年报表要在半年终了后20日内报送省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时报送省地方税务局。鉴于1994年度报表系更新后首次报送,为保证报表质量,报送时间定为1995年2月20日前。
  各地一定要按照要求编报,届时省局将依照考核办法对各地的报表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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