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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征[1996]2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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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征[1996]20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征[1996]2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2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6]20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6]20号
  全文有效
  1996年9月27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征管情况的调查。为了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逐步形成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新模式,各市地国税局要组织力量,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税收管理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全面调查,并针对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材料,于10月底以前上报省局。
  二、建立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税收征管档案备案制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为了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的税收管理,逐步实行私营企业、个体大户建账建制、查账征收的规范管理模式,及时掌握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的税源变化情况,省局将建立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税收征管档案备案制度。月均缴纳税款在20,000元以上的私营企业和月均缴纳税款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都必须实行备案制度。各市地国税局应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将《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备案情况表》上报省局。同时,各地要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地的个体大户备案标准。
  三、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税务稽查,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在7月份开展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经验,巩固检查成果,针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逐步建立健全日常检查制度。要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大户税收的税务稽查,使日常检查与专项稽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堵塞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的漏洞。同时,还要狠抓偷逃税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对社会反响强烈的个体大案要案,各级国税机关都要认真处理,并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发挥监督制约作用。要建立大案要案的报告制度,对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大户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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