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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地字[1997]第11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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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淄地税地字[1997]第11号
文件名: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淄地税地字[1997]第11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7-03-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淄地税地字[1997]第11号


  山东省淄博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淄地税地字[1997]第11号
  全文有效
  1997年3月5日
  各区县地税局,市开发区财税局,市局征收分局:
  现将省地部局鲁地税三字[1997]第4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要充分认识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重要性,按照总局和省局通知要求,在四月底以前认真开展的一次土地增值税纳税情况和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并通过检查,针对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加大征管力度。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连同《土地增值税检查情况统计表》于5月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
  二、检查过程中,对不符合免税条件的,要依法征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三、《土地增值税检查情况统计表》、《土地增值税减免税审批表》由各区县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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