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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四[1998]2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陆小军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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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四[1998]27号
文件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四[1998]2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陆小军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8-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陆小军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四[1998]27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陆小军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地税四[1998]27号
  全文有效
  1998.08.18
  稽查分局:
  你局《关于陆小军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青地税稽分综[1998]3号)收悉。因你局所请示的问题涉及诉讼,情况复杂,政策性比较强,为此,我局专题向国家税务总局进行了汇报,并作了书面请示。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国税函[1998]482号)转复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情况,应向市局专题报告。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陆小军提供艺术照片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一九九八年八月十八日 国税函[1998]482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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