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109
  • Tax100会员 33138
查看: 729|回复: 0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计流通[1998]1404号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6 11:3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件编号: 鲁计流通[1998]1404号
文件名: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计流通[1998]1404号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鲁计流通[1998]1404号


  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粮食局关于转发国家计委等四部门《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紧急通知
  鲁计流通[1998]1404号
  全文有效
  1998年12月30日
  各市地计委、国税局、工商局、粮食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 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粮办[1998]243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国家四部门的要求,加强对粮食购销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我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国税局统一监制,各地要按省国税局《关于启用“山东省粮食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征[1998]26号)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启用。独立核算的粮食企业内部移库不属于粮食销售业务,不使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管巡查,积极支持和保护正常的粮食流通,依法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附件: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储备局关于粮食销售发票使用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