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3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3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统一发票专用章样式,规范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日前省局下发了《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36号),根据省局要求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现一并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在发票验审环节,加强对发票专用章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原有发票专用章样式与《办法》规定样式不一致的,要重新刻制。
三、对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要填写《发票领购(印制)申请审批表》,将“发票专用章”加盖在相应栏次,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附件:1、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略)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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