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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征[1999]3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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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征[1999]35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征[1999]3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3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征[1999]35号
  全文有效
  1999年8月16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统一发票专用章样式,规范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日前省局下发了《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鲁国税征[1999]36号),根据省局要求市局制定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现一并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工作,加强对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管理,在发票验审环节,加强对发票专用章使用情况的检查,对不使用和不按规定使用发票专用章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纳税人原有发票专用章样式与《办法》规定样式不一致的,要重新刻制。
  三、对新刻制“发票专用章”的单位要填写《发票领购(印制)申请审批表》,将“发票专用章”加盖在相应栏次,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附件:1、山东省国税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略)
  2、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发票专用章管理办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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