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所字[2000]6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局《关于加强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济地税所字[2000]6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地税直属征收分局、开发区分局、涉外分局、市地税稽查局:
现将省局鲁地税发[2000]4号文《关于加强房屋租赁收入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0x20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一定要从思想上重视对房屋租赁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一定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各种形式将税法宣传到千家万户,使广大公民真正懂法、护法,支持地税工作。
二、鉴于目前房屋租赁业收入的现状,各地在征收过程中,可依照《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暂行管理办法》,委托街居(办委)、房管等部门代征代收。也可采取其他征收方式组织税款入库。
三、房屋租赁业个人所得税是地税收入新的增长点,各地应集中精力将税源底数摸清,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措施,力争把此项收入全部纳入税务部门的监控之中。同时,加强同公安、房管、街(居、办委)等有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多方取得资料和信息,并取得他们对地税工作的支持。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房屋出租、转租户的具体情况建立"分租(转租)房屋个人所得税控管台帐"(台帐自行印制),并认真填写保管,要充分利用台帐资料,及时分析税源变化情况,做到有的放矢。台帐的管理纳入全市所得税目标考核内容。
五、附件:如文。
二ooo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