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2000]2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2000]2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1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1999年第四季度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已清算,各公司有关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2000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及有关清算手续。
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这次清算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为负数,可在下次清算的税款中抵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