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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2000]2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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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国税流[2000]25号
文件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鲁国税流[2000]2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0-03-1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2000]2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电力企业增值税清算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流[2000]2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3月14日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省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山东国际电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山东华能发电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力企业生产销售的电力产品1999年第四季度实现的增值税税款已清算,各公司有关企业应依据分配表中所列“清算税额”,在2000年3月底前向其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及有关清算手续。
  山东鲁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中华发电有限公司这次清算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为负数,可在下次清算的税款中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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