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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1]26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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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1]261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1]26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7-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6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 “山东省××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1]261号

全文有效

2001年7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鲁国税函[2001]3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供具备免税资格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持有关减免税批准文书领购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
二、各单位于7月底到市局领取“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8月1日起启用。
三、原库存印有抵扣联的“山东省青岛市废旧物资收购统一发票”由各国税局在其第三联(抵扣联)加盖“作废’’印章,继续发售。纳税人结存的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由纳税人在其第三联(抵扣联)加盖“作废”印章或注明作废,继续使用,其第三联由填开单位与发票存根联一同保管,不得丢失。
附件: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山东省xx市废旧物资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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