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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地税征字[2001]27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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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济地税征字[2001]27号
文件名: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地税征字[2001]27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09-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济地税征字[2001]27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试行办法》的通知
  济地税征字[2001]27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分局:
为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腾出力量,加强税收征管,最大限度堵塞税收漏洞,确保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实际,市局研究制定了《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全市地税系统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原则上委托银行为中国农业银行。有关委托代征协议书的文本式样,请到市局领取。
二、各地接通知后,请立即与有关银行联系,做好事前的协调准备工作。同时,向相关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做到税务、银行和纳税人三者的密切配合。
三、《试行办法》自10月1日正式试行。市局确定的市中区、兖州市两试点单位可先期试行。
附件:1、《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试行办法》
2、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流程图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税务机关委托银行代收税款,纳税人委托银行代缴税款(以下简称"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征收方式的顺利实施,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进一步规范征纳双方行为,简化纳税手续,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服务,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工作坚持"依法办事、三方自愿、方便快捷、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凡实行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方式的各级地税机关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代收代缴范围的确认
第四条 下列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县以上税务局批准,可采取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的方式。
一、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
二、采取微机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三、采取电话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四、经税务机关批准采取其他申报方式的纳税人。
第五条 经地税机关批准实行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税款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受托银行三方要签订"委托代收代缴税款协议书",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税务机关、银行、纳税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承担的责任;
二、纳税人申报纳税的方式;
三、税款缴纳及解库的方式;
四、代收代缴税款数据信息管理;
五、税收票证的管理;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有关事项。
第六条 已签订委托代收代缴税款协议书的纳税人,在受托银行未开设帐户的,要按协议要求开设帐户(个体工商业户开设储蓄帐户,企业开设结算帐户),纳税人开设帐户后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随意变动其帐号。
第三章 申报纳税管理
第七条 纳税人每次申报纳税之前,在储蓄(结算)帐户中保留或存入足够用于缴纳当期税款的存款。因纳税人存款不足,延期缴纳税款的,责任由其自负。
第八条 对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申报纳税管理。
(一)定期定额纳税人在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缴纳税款时,可在法定缴纳税款期限内,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储蓄存折(卡),到银行储蓄网点委托银行从其存款帐户划转税款(不再填报《纳税申报表》),因故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按事先协议约定由银行在法定缴纳税款的最后一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暂未开设储蓄帐户或已开设储蓄帐户但其存款余额不足应纳税款的用现金缴纳。
(二)对当期生产经营额或收益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数额20%以上的,在申报征收期前,应及时填报《纳税人变更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审批表》,申请税务机关调整定额后,按照新调整定额到储蓄网点申报纳税。不及时如实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调整定额造成少缴税款的,按偷税处理。
第九条 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的纳税人,在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内,可通过电话或微机向税务机关发送申报信息,税务机关确认后,同时通知银行划转税款。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定期打印和备份,存入征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条 纳税人逾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按有关法定程序进行催报催缴,银行负责加收滞纳金,给予税务行政处罚的,到税务机关缴纳罚款。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申报征收入库期前,定期定额纳税人的纳税定额及调整变化情况,应及时录入计算机。
第十二条 对实行电子申报的纳税人,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查纳税人申报数据无误后,将申报数据录入计算机;
第十三条 县以上地税机关信息管理部门,在申报入库期前,将委托代收代缴业户的名称、纳税人编码、税种、税目、计税依据、应纳税额、入库级次等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整理,并传送到银行。
第十四条 受托银行应及时将代收代缴税款情况的信息向税务机关传送,以满足税收管理的需要。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和受托银行应严格加强管理,指定有关部门专人负责相关数据的发送和接收,保证发送、接收信息的及时完整。
第五章 税收票证管理
第十六条 代收代缴税款使用以下两种税收票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转帐完税证"以下简称"转帐完税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汇总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汇总缴款书".
第十七条 税务机关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受托银行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管理,税、银双方建立税收票证的领、用、存登记台帐,健全票证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由受托银行到主管税务征收机关领用,严格领、用手续,定期进行结报。
第十九条 定期定额纳税人直接到银行缴纳税款的,受托银行要即时向纳税人开具(打印)"转帐完税证".
第二十条 银行根据纳税人的委托从其存款帐户划转或扣缴税款时,要及时开具(打印)"转帐完税证",并妥善保管,纳税人领取"转帐完税证"时,办理签字手续。
第二十一条 受托银行将每天代收的税款分税种、分级次按所属金(国)库分别填制汇总缴款书,向所属金(国)库划转,同时将汇总缴款书和转帐完税证的税务机关留存联与记帐联传送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据以进行会计和票证核算。
第六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对代收代缴纳税人进行纳税核定,将其税务登记、纳税核定等有关资料录入计算机,并保证其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纳税人经营额、收益额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税额调整。
二、筛选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或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催报催缴。
三、依法实施对逾期缴纳税款业户的处罚。
第二十三条 税务机关信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各主管税务机关正确处理相关数据,以确保整个信息的准确性;
二、负责与银行代收代缴税款数据的发送和接收,按时发送滞纳金信息,保证传输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
三、负责系统网络的维护,保证税务部门网络以及与银行联网的畅通;
四、及时处理解决运行过程中涉及税务部门的技术问题。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会计、装具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代收代缴税款所需票证的供给和发放;指导、监督受托银行对税收票证的正确使用,确保税收票证安全完整;
二、负责代收代缴税款所需章戳的制作、发放和管理;
三、负责代收代缴税款的对帐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局可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1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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