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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1]29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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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1]293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1]29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1-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9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1]293号

全文有效

2001年11月28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钻石消费税纳税环节后移后的税收管理问题,待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管理办法制订后,另行下发。对由贵金属与宝石、钻石共同构成的钻石饰品,按“钻石”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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