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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云南人社局 关于《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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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km.gov.cn/c/2011-09-22/976832.shtml
发文单位: 云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人社局 关于《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第3号)
发文日期: 2011-09-22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人社局
关于《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第3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质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11年8月30日举行了《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听证会。现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社会公告。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于2011年8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楼328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付明主持;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局长何文明、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付明、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处长冯立光和副处长夏炯、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政策调研处处长孟新丽作为听证委员到会;昆明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副局长徐维熹作为决策发言人;昆明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督查办公室李秀琴、昆明市第三纪工委李玉文、昆明市政府法制办付立坤作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20名,实到19名;新闻媒体记者19名到会进行采访报道。
(一)准备情况
7月29日,组织方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http://ygzf.yn.gov.cn/tingzheng/areagg.jsp)、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rsj.km.gov.cn)、部分报纸上公布了《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号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8月22日,组织方在上述网上公布了《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号通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的名字。
(二)听证会召开
本次听证会确定的听证代表为20人,实际到会19人。听证代表中包括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法律工作者、专家学者、职业培训机构工作人员、企业代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人员。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2.决策发言人就《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听证事项作情况说明;
3.听证代表对《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发表意见和提问;
4.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进行解答;
5.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6.听证委员合议;
7.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二、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一)听证代表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到会19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听证代表一致认为制定《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面、体例完善,对促进本市就业工作十分必要,且操作性较强。《昆明市就业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衔接紧密,内容相扣,为解决我市就业问题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于推动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意义重大。其他建议主要是:
1、希望加强与区域企业的联动,切实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
2、希望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监管,鼓励职业中介机构进社区;
3、建议对就业歧视行为的法律惩处条款应完善;
4、建议对条文进一步修改,对提法表述要一致;
5、法律责任部分的惩处力度太小,建议加大惩处力度;
6、建议将“政府加大对公共就业培训机构的投入”改为对做得好的培训机构进行投入;明确办理职业资格证的时间;
7、建议对城乡失业人员的提法改为城镇失业人员,因农村劳动者不能进行失业登记。
(二)听证委员会合议意见
1、建议明确《就业促进条例》使用范围;
2、建议加大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力度;
3、建议对法律责任,综合国家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力度;
4、建议对相关数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可操作性的细化量化。
(三)处理情况
决策发言人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有关意见进行了解答。经听证委员合议后对听证意见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处罚较轻的问题,我们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研究;
2、关于劳动力市场建设的问题,《条例》第五章中已经有相关内容;
3、关于农村劳动者进行失业登记的问题,从2009年昆明市人民政府、中共昆明市委出台的《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和城乡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工作两个意见的通知》(昆通[2009]1号)文件已经明确规定,需要转移到非农产业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4、关于培训取证时间长的问题,是操作层面上的问题,不应在条例中反应;
5、关于文字表述规范的问题,我们将对文稿进行认真的逐字、逐句地修改,统一提法,规范语言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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