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社局
关于《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草案)》听证会听证报告(第3号)
为了推行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活动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高决策质量,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组织方)于2011年12月23日举行了《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草案)》听证会。现听证会听证报告已经形成,并报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向社会公告。现将听证会有关情况和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会于2011年12月23日上午9点30分在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8号楼328会议室举行,听证会由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付明主持;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付明、劳动关系处处长保珺文、吴鑫作为听证委员到会;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处长保珺文作为决策发言人;昆明市政府法制办付立坤作为听证监察人。
(一)准备情况
12月8日,组织方在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http://ygzf.yn.gov.cn/tingzheng/login.jsp)、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j.km.gov.cn)、昆明市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局 政 务信息公开门户网站(http://xxgk.yn.gov.cn/canton_model11/newslist.aspx?classid=104492)公布了《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草案)》第1号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代表及旁听人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事项。12月13日,组织方在上述网站公布了《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草案)》第2号公告,向社会各界公告了听证事项、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听证委员、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的名字。
(二)听证会召开
本次听证会实际到会听证代表19人。听证代表中包括法律工作者、职业培训学校工作人员、资方代表、劳方代表。他们是: 杨艳(云南弘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吴茜(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赵芳(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妮(昆明世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学鼎(昆明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周丽敏(昆明亚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袁益清(昆明亚龙冶金有限责任公司)、孙懿(云南亨德森新世界外国语培训学校)、吴琦娴(顺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毅(云南云信报业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刘明仪(昆明大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贺家荣(云南协和医院)、吴红亮(云南协和医院)、郑晓燕(云南星长征投资开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王怡(昆明煤气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官云燕(昆明希桥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洪丽新(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郭瑜(云南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芮章蓓(昆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此外,《春城晚报》、《都市时报》、《生活新报》三家新闻媒体的6名记者到会进行采访报道。
会议按照下列议程进行:
1.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并宣布听证会纪律;
2.决策发言人就《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草案)》,听证事项作情况说明;
3.听证代表对《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草案)》,发表意见和提问;
4.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进行解答;
5.有补充意见的听证代表补充发言;
6.听证委员合议;
7.主持人总结和归纳各方代表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二、听证意见的处理情况
(一)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听证会上,到会的19位听证代表就听证事项陈述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听证代表发言紧扣主题、观点明确。听证代表一致认为制定的《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草案)》,内容全面、完善,对推动本市集体协商工作十分必要,且操作性较强。《昆明市集体协商指引(草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衔接紧密,为解决我市企业劳资双方开展集体协商活动提供了规范性引导,对于推动我市集体协商工作意义重大。其他建议主要是:
1、建议明确集体协商的原则;
2、建议《指引》出台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做好企业的指导帮助工作;
3、建议明确集体合同审查未通过时的后续程序;
4、建议对文字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规范;
5、建议充分考虑不同用工形式的实际性,进一步强化操作性。
(二)听证委员合议意见
1、该《指引》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比较强;
2、进一步明确集体协商的原则;
3、《指引》出台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宣传培训,做好企业的指导帮助工作;
4、明确集体合同审查未通过时的后续程序;
5、对文字表述进一步修改、完善和规范;
6、充分考虑不同用工形式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强化《指引》的操作性。
(三)处理情况
决策发言人对代表提出的问题和有关意见进行了解答。经听证委员合议后对听证意见处理情况如下:
1、关于部分代表提出,一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另外一方不回应的解决办法及签订了集体协议以后,其中一方不按照协议的内容条款履行的情况,在《集体合同规定》第五十六条和《云南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里已经有明确规定。
2、关于部分代表提出的考虑不同用工形式的实际需求,进一步强化《指引》的操作性问题,我们将协调相关单位,结合当前企业在执行集体协商时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时对《指引》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对不同类型、不同用工方式的用人单位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指导,如开展专题培训、走进企业了解集体协商方面的热点问题,加强《指引》的可操作性、细化《指引》的操作规范,使《指引》可以全面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工作,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3、关于部分代表提出加强宣传培训的问题,目前我市建立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三方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三方将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共同推进集体协商工作。
4、关于文字表述规范的问题,我们将对文稿进行认真核对,逐字、逐句修改,进一步规范用语。
--- #turnpageflag#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