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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 云南人社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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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rsj.km.gov.cn/c/2013-08-15/976850.shtml
发文单位: 云南人社局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云南人社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3-08-1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云南人社局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公告


昆明市行政辖区内建设领域各建设单位、用人单位:
近年来,我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日益突出,群体性、恶性讨薪事件大幅增多,严重影响我市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为切实维护广大建设领域建设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昆明市建设领域工资保障金管理办法》、《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必须先到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交存农民工工资保障金。
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分级管理。在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单位,到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监察支队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的相关手续。在各县(市)、区和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的单位,到同级劳动监察部门办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交存的相关手续。
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工程项目或项目标段名称必须与办理的施工许可手续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标段名称一致,否则住建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交存标准为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预算的3%。,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交存标准可按照年度工程预算的3%计算。建设单位不得要求与之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为其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自交存工资保证金之日起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或者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可向主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申请减半交存工资保证金;连续2年减半交存的,可申请免交工资保证金。未依法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
四、用人单位发生工资拖欠行为被责令限期支付而逾期未支付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予以支付,并通知建设单位或用人单位10个工作日内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五、交存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或交付使用后,持相关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回工资保证金本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请后,在建设工程所在地就申请事项公示15日,公示期满无工资拖欠方面投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
六、本公告下发之日起已开工或取得施工许可,尚未交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应当于本公告下发之日起30日内到辖区劳动监察机构办理工资保证金交存手续,逾期不办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七、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工资保证金退款审批表(建行)(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工资保证金退款审批表(民行)(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特此公告

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办理咨询电话:63350611
施工许可证办理咨询电话:63149836

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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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退款审批表(建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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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保证金退款审批表(民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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