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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4:53 编辑
01
问:新出台的关于房地产交易新旧税收政策调整开始执行的时间如何规定的?
答:执行时间以纳税人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买卖合同的时间为准,即7月14(含)日以前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原先的税收政策;7月15(含)日以后网签的买卖合同,均执行新的税收政策。网签合同时间的具体认定标准如下:
(一)已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以录入时间为准。
(二)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已为购房支付相关费用,具备录入条件,但因客观原因尚未在房地产信息系统中录入房地产买卖合同信息的,能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之一的视为已办理网签录入:
(1)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机购房签购单、购房转账单等);
(2)2020年7月14日(含7月14日)之前购房资金监管协议及支付相应费用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
02
问:受疫情影响,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并受此影响的困难企业, 可否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申请?
答:对实际减免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租金并受此影响的困难企业, 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电子税务局已实现系统直接减免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2020年1月至3月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报代备,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即可享受。
03
问:企业已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已缴纳契税并办理产权证。后因该项目未按时竣工而向政府支付一定罚款,支付的罚款还要补缴契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同时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点的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征契税的计税依据应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合同)所达成的总成交价格。
04
问:以1元价格转让股权并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请问如何缴纳股权转让合同的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同时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 。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数据”按所载金额0.5‰贴花 。
若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来源:深圳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
深圳市税务局
第三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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