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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问12366 | 疫情期免收租户租金和停车费,需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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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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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5 13: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眉山税务
标题: 税问12366 | 疫情期免收租户租金和停车费,需视同销售缴增值税吗?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g4MTA4NDIzOQ==&mid=2247489296&idx=1&sn=aaac6397bd21bc9c6cd29eda09465446&chksm=cf6a0530f81d8c267dd01d40dbc5ddf28ae1e9f38afda50dfc5168d3e9d237b42ca02041bbb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07-24
二维码: -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7-27 14:37 编辑

易税东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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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公司将一栋写字楼以及地下车库对外出租,针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公司与租户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以及长租车位1个月的停车费。请问,我公司免收的租金和停车费,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吗?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不征收增值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你单位通过签订租赁补充协议约定免租期,免收租户1个月的租金和停车费,均无需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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