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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8]35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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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5 13:1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175
发文单位: 吉林省国税局
文件编号: 吉国税发[1998]353号
文件名: 吉林省国税局 吉国税发[1998]35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11-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国税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发[1998]353号


  
  
【注: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158号),本文自2007年7月30日起全文失效。】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石油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555号)和《关于金融、保险企业向灾区捐赠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6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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