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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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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5 13: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9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1999]295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9]29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发文日期: 1999-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经营收入确认时间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295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营业收入时间确认的请示》(苏国税发[1999]19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法规,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法规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出版企业预收书报款,应按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处理,在书报发出时确认收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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