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671
  • Tax100会员 33173
查看: 719|回复: 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4]12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5 13: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4]123号
文件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4]12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06-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2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4]12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6月18日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按照总局和省局的要求,以发票管理为重点,扎实有效地推进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与检查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突出重点、全面整顿、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强化措施,加大力度,确保各项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和检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认真开展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单位要从加强税收管理的高度出发,组织好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售、代开、保管、缴销等环节的检查,特别是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发售情况和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开具、使用发票的情况全面进行检查,要把问题查深查透。各单位的检查情况,于6月25日前报市局征管处。
  (二)按照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切实将总局加强货物运输业管理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开票资格的认定和年审工作,确保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全部纳入正常税收管理,杜绝漏征漏管现象。
  1、认真做好2004年度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审验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的规定,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我市确定2004年6月份开始对原已认定为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进行资格审验。各单位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的年审内容和审验程序进行严格的审验,对不具备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开票资格,从源头上堵塞税款流失的漏洞。
  对年审合格的自开票纳税人,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在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左下角及《发票领购簿》上加贴市局统一印制的自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式样附后)。
  对年审合格的代开票纳税人,换发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有效期自2004年7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止,并在新的《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的左下角加贴市局统一印制的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合格标识(式样附后)。
  2、要严格按规定代开发票和征收税款。我市货物运输业发票统一由地税机关代开,同时按6.6%的征收率征收各项税款。
  二、切实抓好对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协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省局制定的交通运输货运发票协查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做好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协查工作,要有专门人员负责发票协查工作,要加大对协查工作的督导力度,省内的协查函必须在15日内回复,跨省的协查函必须在30日内回复,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回复时限的,必须向委托方说明情况并及时反馈协查进度。各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配合外调人员开展工作,确保完成协查任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文件的要求,认真做好新版货物运输发票的启用工作。从今年7月1日起,全国将统一启用新的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新版货运发票增加了抵扣联,无论是纳税人自开,还是税务机关代开,都要通过计算机开具,手工填开一律无效。各单位一定要提高对货运发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加强领、用、存、缴的日常监控检查,坚决杜绝税务机关内部管理环节出现任何问题。同时,各单位要根据货物运输业发票换版的需要,适当控制发票领用和发放数量。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应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式样附后),盖章位置应在“备注”栏中间,避免压盖代码和合计(小写)等栏目,新的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自7月1日开始启用,原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