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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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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7-25 13: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33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发[1999]156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1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9-08-1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6号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自2009年2月2日起失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收政策的通知》(财字[1999]192号)的法规,现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地域范围包括其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
  
  二、对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此条款失效】
  
  三、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四、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适用税征收增值税。【此条款失效】
  
  五、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六、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的政策法规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的政策法规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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