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529
  • Tax100会员 27958
查看: 555|回复: 0

财政部 财税函字[2000]26号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25 12:59: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48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函字[2000]26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函字[2000]26号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00-04-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关于对审计署法制司咨询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函字[2000]26号




国家审计署法制司:

  你司《审计署法制司关于咨询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函》(审法复字[2000]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财税字[1998]50号文第一条所称“‘通知’适用于内资企业”是指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仍为内资的企业。如果内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后变为外资企业,则应按外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判定内、外资企业的标准按国家税务总局[1993]国税发第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内资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或外国投资者经有关部门批准,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凡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中,外资股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25%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核准,可依照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77号)和 《关至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字[1998]50号)的规定,纳税人进行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不得税前扣除。财税字[1997]77号文下发前因股份制改造所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己提折旧,不再追溯调整,但从文件下发之日起应按统一规定执行。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