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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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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3 22: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qinghai.chinatax.gov.cn/qhswj/xxgk20/zfxxgk/2507608/2507610/2507631/2507559/2363657aa/index.html
发文单位: 青海省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5〕296号
文件名: 关于印发《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修改稿)
发文日期: 2005-12-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印发《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  核定征收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 296号

  全文有效
  各市、自治州,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要求,省局制定了《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青海省税务局 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青海省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印花税征收和缴纳行为,方便纳税人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第三条 凡不能完整地提供应税凭证及计税依据或不能按规定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  
  第四条 纳税人申请采用核定办法缴纳印花税的,须填写《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一),报主管税务机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核准后,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二)送达纳税人。
  第五条 纳税人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核定征收办法征收印花税。
  (一)未按规定建立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或未如实登记和完整保存应税凭证的;  
  (二)拒不提供应税凭证或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致使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办法的,未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报送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报告,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报告,逾期仍不报告的或者税务机关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未按规定汇总缴纳印花税情况的。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应制作《印花税核定征收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七条 核定征收印花税按照《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附后)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应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见附件一),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第九条 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对于《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三自纳税办法)据实完税贴花。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以下简称“青海省税务局”)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定期调整应税凭证范围、计税依据、核定征收比率。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青海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范围及比例表
正文图.png





  附件:
   1、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  
   2、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3、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点评

青海省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  发表于 2021-3-4 10:52
http://qinghai.chinatax.gov.cn/qhswj/xxgk20/zfxxgk/2507608/2507610/2507631/2507559/2363657aa/index.html  发表于 2020-4-3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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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3 22:5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一                 
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
附件1.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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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3 22: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3 22:58 编辑

附件二
印花税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名称(签章)






地税字     号











单位:元



税务登记号

 

行业

 



年销售收入

 

办税人员姓名

 



纳税人地址

 

联系电话

 



纳税人申请

 

 

 

 

 

 

 



核定征收理由

 






 



(可另附纸)

 




申请日期:


 



申请核定征收

 

 

 

 

 

 

 



的应税凭证

 

 

 


 

 

 



 

核定征收

 

 

 

核定计税

 

 

 



 

应税凭证

 

 

 

依据比例

 

 

 



核定征收

 

 

 

核定计税

 

 

 



应税凭证

 

 

 

依据比例

 

 

 



核定征收

 

 

 

核定计税

 

 

 



应税凭证

 

 

 

依据比例

 

 

 



核定征收

 

 

 

核定计税

 

 

 



应税凭证

 


 

依据比例

 


 



       根据你单位申请,依据       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单位上述应税凭证的印花税



 

 







 



按照以上核定的计税比例缴纳。请与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特此通知。



 

 







 



 

 





主管税务机关(签章)

 



 

 







 



 

 







 



 

 





经办人(签章)

 



 

 







 



 

 







 



 

 

 

 

 

 

核发日期     年      月       日



 

1、本表一式三份,税务机关留存两份,纳税人留存一份。



 

 







 



2、纳税人可根据行业性质选择一种应税凭证核定征收,也可以选择多种应税凭证核定征收。



 

 







 



3、纳税人其余没有实行核定征收的应税凭证,仍然要按照印花税的有关规定据实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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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3 23:0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3

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

附件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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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4-3 23:2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wuhan 于 2020-4-4 00:17 编辑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  征收暂行办法》说明

  印花税是1988年颁布实施的税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例实施细则》)中的征收管理规定是根据当时国家的经济发展情况制定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税收征管法规历经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条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两次修订的重大改革,但印花税从政策到征管规定却基本上未作调整,其征管不够完备、不够规范、不够严密的问题日益明显,与《征管法》难以衔接等矛盾也越来越突出。显然,现行的印花税征管规定,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印花税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完善印花税征收管理办法,使印花税征收管理在现行的政策框架下尽量达到科学、规范,充分发挥其职能,已成为印花税管理的首要任务。
  一、印花税征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印花税的立法初衷充分考虑到尊重纳税人、相信纳税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出现了大量以前没有出现过的交易方式,各种交易凭证也以不同的表现形式出现,远远超出了《印花税暂行条例》的列举范围,致使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秩序比较混乱,偷漏税现象大量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和税法的严肃性。
  (一)征管方式单一、陈旧,不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  
  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贴花的缴纳办法(以下简称三自纳税办法)。这种缴纳办法过分相信纳税人,使印花税游离于税收常规管理之外。由于部分纳税人纳税观念淡薄加上印花税应税行为涉及面广且比较隐蔽,纳税人不如实提供应税凭证和不据实缴纳印花税等现象大量存在。另外,由于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纳税办法,导致与印花税相关的数据不便于采集、加工、传输,税务机关对税源及税款征收情况无法进行预测,不能满足征管手段现代化和信息化的要求。
  (二)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掌握,征管效率低  
  印花税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所以应税凭证的登记和保管就成为确定印花税计税依据最重要的环节。但是《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都没有对应税凭证登记进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应税凭证一般由签订部门分散保管,并不进行应税凭证集中登记,所以负责纳税的部门也无法准确掌握企业全部应税凭证,这给纳税人不能完整提供纳税资料、依法应缴尽缴提供理由,同时也给税务部门进行印花税征收管理、税务检查带来很大难度。  
  (三)与《征管法》的衔接不畅,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难以实现
  《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几种形式均是以帐簿管理和纳税申报为前提,印花税实行的是三自纳税办法,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没有充足的法理支撑核定其应纳税额,容易使一些依法纳税的纳税人感觉税负不公,长此以往,不但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难以体现,也将消弱税法的威慑力。
  二、解决办法  
  (一)完善印花税缴纳办法  
  将印花税缴纳办法由单一的三自纳税办法扩展为三自纳税与申报纳税两种缴纳办法。  
  (二)规范印花税纳税资料管理  
  针对部分纳税人因为应税凭证登记、保管方面的原因,不能完善、准确地提供应税凭证,不能正确、如实的计算缴纳印花税的,要求印花税纳税人统一设置《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附表一),集中登记、妥善保存应税凭证,方便税务机关查阅,由此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印花税的纳税义务。
  (三)进一步发挥税务机关的执法主体职能,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  
  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发挥执法主体职能,定期调查、评估纳税人印花税纳税状况,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登记保管应税凭证、故意  隐瞒应税凭证签订情况、不缴少缴税款等行为及时纠正,制定并推行《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按法律程序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维护国家税法的公正性、严肃性。
  三、关于《办法》具体说明  
  (一)核定征收印花税的政策依据  
  制定印花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  
  (二)核定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  
  由于缺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实践经验,因此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参考了兄弟省、市的做法及总局的相关规定,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收入,参考纳税人各期印花税纳税情况及同行业合同签订情况,确定相应的比例作为纳税人印花税计税依据。  
  本《办法》规定了不同应税项目的计税依据,其中,对工业企业、商业企业、金融企业、租赁企业四个印花税缴纳主要行业的计税依据是通过对相关的企业进行实地调
研、测算,参考其他省份的比例确定的,其他应税项目的比例采用其他省份的规定。
  (三)进行核定征收印花税的两种情况  
  核定征收可分为申请核定和指定核定两种情况,申请核定是纳税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整提供应税凭证或不能按规定登记应税凭证时,主动要求税务机关核定其印花税税额。而指定核定是指纳税人因主观原因,出现《办法》中列举的三类情况时,税务机关强制核定其印花税额的征税办法。二者性质不同,征收程序也不同。  
  (四)核定征收印花税纳税期限  
  按照核定征收办法缴纳印花税的纳税人,规定按月申报缴纳税款,填制《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附表二),并于次月10日前以缴款书形式办理入库手续。  
  (五)附表说明  
  根据我省情况和相关处室的意见,我们将《税收社保通用申报表》作为核定征收印花税申报表,只对其中部分栏目填报内容作了规定,其他如《核定征收通知书》可作为涉税事项应具备的资料,只在核定征收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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