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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5]1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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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5]164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发[2005]1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0-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16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164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0月9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为加强汽油、柴油消费税的管理,实现消费税重点税源税收征管精细化的目标,总局印发了《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对油品生产企业的税收宣传,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并充分利用掌握的信息,开展汽油、柴油消费税的纳税评估,切实做好消费税的管理工作。
  二、考虑到CTAIS2.0的运行及新旧软件的衔接问题,油品生产企业随同消费税纳税申报应报送的《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附件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附件三),目前暂按月报送纸质材料,待CTAIS2.0正常运行后,再通过远程电子申报接收数据,并通过“一户式”管理平台读取使用。
  三、“办法”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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