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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国税发[2005]183 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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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文件编号: 青国税发[2005]183 号
文件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国税发[2005]183 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5-11-2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183 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5]183 号
  全文有效
  2005年11月23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行、青岛市商业银行、青岛市农村信用联社、驻青各外资银行;各区市教体局、各驻青院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通知)(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教育局、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反映。
  一、享受教育储蓄优惠次数
  享受教育储蓄免征利息税优惠政策的对象必须是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其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每个学习阶段可分别享受一次2万元教育储蓄的免税和利率优惠。
  二、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以下简称“证明”)的具体规定
  (一)“证明”的印制
  自2005年12月1日起,我市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全国统一样式“证明”。 “证明”一式三联(样式见附件6),采取无碳复写方式,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印制。原有证明式样同时废止使用。
  (二)“证明”的发放
  “证明”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负责统一发放。公办非义务教育的学校由其教育主管部门(青岛市教育局或各县市区教体局)向所在地国税机关集中领取后发放;其他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包括各全日制社会力量办学学校、省属以上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学校等),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领取。
  (三)“证明”的领取
  学校第一次领取“证明”时应出具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其办学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学校公章的介绍信、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以及学校公章的印模。主管国税机关要认真审核确认“证明”领用人身份,登记相关信息,并发放“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簿”,领用簿规格为210X130MM,由封面、封二、领用记录、学校留存联验证记录和使用说明等五部分组成(见附件3),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印制,并参照发票领购簿管理方式进行管理。
  学校再次领取“证明”时应出具国税机关发给的领用簿和上次领取证明的存根联。主管国税机关要及时审验“证明”的学校留存联,办理领用事项,并将信息准确、全面录入教育储蓄免税管理系统。
  (四)“证明”的开具
  1、对就读全日制高中(中专)、大专和大学本科、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三个阶段的学生,每个学习阶段只能开具一份“证明”。
  2、“证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项、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学校公章。不得重复填开或虚开,不得拆本使用。
  3、开具“证明”要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得涂改,如填写有误需要另行开具的,应将三联收齐加盖作废章后存档。
  (五)“证明”的使用
  “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学校留存;第二、三联由储户在支取本息时提供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应将第二联留存备查,第三联在每月办理扣缴申报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对不能提供“证明”的储户,其教育储蓄不享受利率优惠,同时其利息所得应按有关规定扣缴利息税。
  三、建立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台帐
  (一)储蓄机构应对教育储蓄情况单设会计科目反映,对教育储蓄免税情况建立电子台帐(见附件4),进行详细记录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并按月统计逐级上报,记录的内容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证明编号、开具证明的学校、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各储蓄机构要将教育储蓄免税电子台帐(软盘)在每月办理扣缴税申报时与“证明”第三联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设立教育储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台帐,对储户享受优惠情况进行详细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储户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证明编号、开具证明的学校、开户银行、存款额度、储蓄起止日期、利率、利息。
  主管国税机关在受理申报时,认真核对教育储蓄免税信息,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教育储蓄免税管理系统中。
  四、开展教育储蓄免税检查
  主管国税机关应定期将学校对“证明”的开具情况、储蓄机构的扣缴申报数据及教育储蓄支付信息、国税机关掌握的相关信息等进行对比分析。每年上半年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法对上年度教育储蓄免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每年6月底前书面报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五、搞好政策宣传
  《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搞好政策宣传十分重要。国税机关要在有关新闻媒体、金融机构要在储蓄网点进行政策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此文发至所属全日制非义务教育的所有学校。
  各主管国税机关、储蓄机构、从事非义务教育的学校要按照统一制定的样式印制《通告》(见附件5)在辖区内的办税服务厅、银行储蓄所、学校显要处张贴。
  六、执行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的规定,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开始施行。存款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教育储蓄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02号)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国税发[2004]147号)的要求向办理教育储蓄的银行提供的相关证件,在2005年12月1日前继续有效。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
  2、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2005]182号)
  3、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领用簿
  4、 储蓄机构教育储蓄电子文档格式
  5、 通告样式
  6、 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学生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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