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48
  • Tax100会员 27961
查看: 55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企业所得税入库科目的批复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25 12:46: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99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1]56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1]5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企业所得税入库科目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1-07-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变更企业所得税入库科目的批复
国税函[2001]561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变更企业所得税入库科目的批复》(京国税发[2001]152号)收悉。文中反映,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财外字[2001]16号,以下称16号文),中央外贸企业1999年1月1日后以“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收入科目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可以由中央财政按比例返还给原纳税企业,但由于2001年以前中央外贸企业的所得税均是按所在行业系统的所得税科目缴纳入库,因而需要将以前年度已按行业系统科目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变更为“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科目才能享受所得税返还政府,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对于符合财政部16号文和第三和第四条法规条件的中央外贸(工贸)企业以前年度已按行业系统科目缴纳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变更为“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但申请变更科目的企业必须向税务机关提交符合法规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对证明材料要严格审核,对未能提交证明材料或不符合法规条件的,一律不得办理变更手续。

  2001年7月16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