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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银发[2001]334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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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298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长银发[2001]334号
文件名: 长银发[2001]334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1-10-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长银发[2001]334号


  
  
中国人民银行辽源市、通化市、白城市、松原市中心支行;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白山市、延边州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各县(市、区)联合社;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村信用社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1]27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函告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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