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98
  • Tax100会员 27964
查看: 598|回复: 1

财政部 财税[2002]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5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52317
2020-7-25 12:40: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971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件编号: 财税[2002]48号
文件名: 财政部 财税[2002]4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2-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从2001年7月1日起,国家决定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逐步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实行净价交易后,国债的结算价格将由两部分组织,一部分是国债价格(可清晰反映出投资者的资本利得),另一部分是应计国债利息(可真实反映投资者的国债利息收入)。为促进国债全价交易向净价交易的转变,有利于国债二级市场的发展,现就试行国债净价交易后有关国债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之日起,纳税人在付息日或买入国债后持有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在付息日或持有国债到期之前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其成交后交割单列明的应计利息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申报国债利息收入免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国债净价交易成交后的交割单。
  
  二、未试行国债净价交易的,仍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点评

财税[2002]48号  发表于 2021-3-15 15:20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