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308
  • Tax100会员 33699
查看: 676|回复: 0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6]14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万

主题

2万

帖子

2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24600
2020-7-25 12: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6]148号
文件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6]14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08-2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4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48号
  全文有效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762号)文件,对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规定了最高限价:税务登记证正本内芯3元、副本内芯3元、副本封皮4元、正本外框10元。省地税局正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向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分项申报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各单位在收取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时,应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高限价执行,待接到市局转发省地税局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取标准后,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执行。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