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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地税发[2006]84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复核制度》和《税源管理一体化工作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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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地方税务局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复核制度》和《税源管理一体化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6]84号


  

  济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济宁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复核制度》和《税源管理一体化工作制度》的通知
  济地税发[2006]84号
  全文有效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单位:
  为深入扎实地推进纳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水平,强化税源管理一体化措施,在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稽查三个管理环节,建立和完善有效的信息共享及良性互动机制,市局制定了《纳税评估复核制度》和《税源管理一体化工作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济宁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复核制度
  2.济宁市地税系统税源管理一体化工作制度
  二OO六年十一月十日
  济宁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复核制度
  为了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监督,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鲁地税发[2005]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估复核部门
  评估复核工作由市局、各县(市、区)局和市局各单位负责纳税评估综合管理的部门科室分别牵头组织,征收管理、税收管理、计划统计、信息中心等部门科室共同参与,成立纳税评估复核工作组。
  二、复核的范围
  复核的范围主要是各级评估部门或税源管理部门一定时期内某个税种、某个行业的纳税评估案例,包括结案归档的专项评估案卷、日常评估案卷、特定评估案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个案抽查或全面复核。个案抽查工作一般由各县(市、区)局和市局各单位组织,采取不定期的抽查方式,每年至少应组织两次;全面复核由市局组织,每年一次,可以针对某一税种,也可针对某一行业。
  各县(市、区)局和市局各单位对评估案卷进行复核的比例一般应达到全部归档案卷的3%-15%,经复核发现有疑点确需延伸复核的,可以进行约谈核实。复核案卷的选取要着重考虑重点税源企业。各县(市、区)局、市局各单位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估案卷复核办法。市局将在各县(市、区)局和市局各单位复核的基础上抽取一定数量的案卷进行抽审抽查。
  三、复核的主要内容
  (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二)纳税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使用、填写是否正确;
  (三)评估分析和约谈说明环节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是否都进行了分析、说明,有无遗漏;
  (四)评定处理环节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是否正确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政策;
  (五)税务处理是否得当,催报催缴是否及时,税款、滞纳金、罚款是否及时足额入库;
  (六)应当移交稽查局的评估对象是否及时移交;
  (七)其他需要复核的内容。
  四、复核的方法和步骤
  复核主要以调阅评估案卷和征管资料为主,进行全面核查。
  (一)确定复核对象。各被核查单位将所有已归档案件的名单(包括案卷编号、纳税人名称、评估税款和滞纳金情况)上报同级复核工作组。复核工作组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名单,确定复核的案卷数量和复核纳税人户数,经分管局长批准,填写《纳税评估案卷复核调取通知书》、《纳税评估案卷复核调取清单》,调取有关的案卷资料。
  (二)实施复核。复核工作组要认真审查案卷资料,对查出的问题认真制作复核底稿,并做好资料的传递、保管、保密工作。复核是对原评估案卷评估的规范性、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检查,主要通过检查原案卷中的相关资料来验证对评结案件的结果是否真实,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反馈意见。复核工作组应将复核发现的问题认真汇总,填写相关文书反馈给原评估单位。评估单位应在接到反馈意见后5日内对反馈的问题向复核工作组写出书面汇报材料。复核工作组根据评估单位反馈的意见,对照检查的情况,认真进行落实,确定最终的复核意见,形成复核工作结论。
  (四)对复核出问题的处理。
  1、原《评估认定结论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予以维持。
  2、原《评估认定结论书》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权限、处理明显不当的,予以撤销或部分撤销,并重新做出《评估认定结论书》。
  3、复核中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评估认定结论书》相关,属于《评估认定结论书》错误的,予以纠正;属于同一时限、同一项目的数量增减变化的,应在重新做出《评估认定结论书》时注明原《评估认定结论书》的相关内容。
  4、复核中发现新的税务违法问题与原《评估认定结论书》不相关的,只对新发现的税务违法问题做出《评估认定结论书》。
  5、原《评估认定结论书》涉及少缴、未缴税款的,应当依法追缴;涉及多收税款的,应当依法退还。
  (五)责任追究。对复核中发现的不如实记录约谈核实情况,瞒报评估真实问题,致使评估结果失真,应移送的案件不移送,以及评估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济宁市地方税务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评估人员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给国家税收或纳税人造成损失,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总结报告。复核工作结束后,复核工作组要对复核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出现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复核工作组应形成评估复核综合报告,内容应包括复核总体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和打算等。
  五、工作要求
  (一)复核工作组人员要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财会、涉税法律、法规、政策等知识,严格按照规范的工作程序进行复核。
  (二)复核工作组人员必须端正工作态度,严格执法,认真开展复核,真实反映问题,不虚报,不瞒报,不夸大,不缩小。
  (三)在复核过程中要爱护各种案卷资料,不得丢失或损毁。
  (四)复核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同级纳税评估综合管理部门科室汇报。
  (五)复核工作组进行复核时所使用的文书主要有《案卷复核调取通知书》、《案卷复核调取清单》、《案卷复核工作底稿》、《案卷复核工作报告》、《案卷传递记录单》。如确需与企业进行约谈核实,应按照正常的纳税评估程序进行,使用正常的纳税评估文书。
  附件:
  1、《案卷复核调取通知书》
  2、《案卷复核调取清单》(略)
  3、《案卷复核工作底稿》(略)
  4、《案卷复核工作报告》(略)
  5、《案卷传递记录单》(略)
  XXX地方税务局
  纳税评估案卷复核调取通知书
  ( )XX地税评调字第 号
  :
  根据《济宁市地税系统纳税评估复核制度》的规定,决定调取你单位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的共 卷纳税评估案卷,请于 年 月 日前送到 ,接受复核。
  特此通知
  批准人:
  联系人: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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