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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6]185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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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6]185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6]185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6-1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85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6]185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2月26日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市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9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在我市范围内全面启用,涉及到的环节多、时间紧、任务重。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推广工作顺利进行。
  为保证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我市顺利推行,由税收管理一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局信息中心、征管处、计统处配合。各基层征收单位应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
  二、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推广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我局作为试点单位,自2006年11月1日起,全市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代开货运发票窗口,分别使用新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的企业自开版和税务机关代开版,开具自开版和代开版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三、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工作的工作职责:
  税收管理一处:负责全市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工作的组织协调;巡视基层征收单位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同总局流转税务司的联系、汇报。
  信息中心:负责税务端环境准备工作;税控盘、传输盘的采购、灌装;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对基层征收单位的软件培训工作;巡视基层征收单位对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同总局信息中心的联系、汇报。
  征管处:统一安排和发放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新版发票在10月30日前发放到各基层征收单位。
  计统处:统一安排和发放新版税票,新版税票在10月30日前发放到各基层征收单位。
  基层征收单位:升级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运行环境,在10月30日前完成;对自开票纳税人的培训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动员和通知纳税人做好系统上线准备工作,升级运输发票开票软件的运行环境,在10月30日前完成;负责旧版货运发票和联运发票的收回缴销,在11月1日前完成;税控盘、传输盘的领取、发放工作,在10月31日前完成;新版发票从11月1日起开始发售。
  四、其他事项
  除市北分局以外,各单位应要求自开票纳税人将使用原《货运发票打印软件V2.0》形成的10月份的货运发票电子清单在发票缴销的同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在使用新的税控开票软件时,应将原开票软件删除。各单位10月份汇总货运发票电子清单上报,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6]943号
  2006年10月10日
  河南、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95号),总局自2006年7月在河南、湖南省和青岛市国税和地税系统开展了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试点工作。根据试点情况,总局决定自2006年11月1日起在河南省、湖南省和青岛市三个试点省(市)全面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货运发票税控系统顺利推行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是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强化增值税和营业税管理、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的一项重要措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试点省(市)的全面推行是全国全面推行的重要基础。各试点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成立由主管局领导负责的推行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要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总局下发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推广方案》(见附件),制定本省(市)的具体推行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舆论宣传,对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推广运行有关要求
  (一)推广时间。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在全省(市)范围内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停止使用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试点省(市)2006年11月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各试点单位要在2006年10月31日前完成系统推广所有相关准备工作。
  (二)运行环境准备。各单位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运行环境等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85号)的要求,准备好全面推广的运行环境。要做好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与征管系统的接口衔接工作。税务端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已于7月安装,各单位应考虑试点所采用的服务器对全省(市)推行上线后的支撑情况并制定应对办法。尚未与税控盘产品供货商谈妥税控盘/传输盘采购事宜的地税机关,应尽快完成相关工作,确保开票软件用户(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和代开税务机关)能如期购置到税控盘/传输盘,不能因税控盘采购影响整体推行进度。
  (三)票证准备。发票的印制、使用等要求,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执行。同时,各地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的要求做好相关税票的准备工作。各地应提供足量的发票和税票以满足系统全省推广的需要。
  (四)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代开新版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按照“先缴税、后开票”的要求执行。
  (五)培训工作。总局已举办了系统视频培训和省级师资集中培训,并下发了相关培训材料。各地要积极开展对税务系统内部和对纳税人的培训。如需在省级搭建后台培训系统,各地应准备好所需环境,提请开发单位帮助搭建,培训用税控盘和传输盘各省自行联系厂商解决。
  (六)制定岗责体系。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要根据有关业务操作流程设置相应岗位并制定岗责体系,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求,保障系统的顺利、有效运行。
  三、有关业务规程
  (一)国税机关
  试点省(市)范围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发票方可作为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取得其他非试点省(市)旧版货运发票和试点省(市)非试点地区2006年11月1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数据。
  各地国税机关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货运发票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尤其在非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仍通过现有清单方式采集的过渡期内,国税机关既要保证一般纳税人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货运发票必须通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又要避免再通过清单方式重复采集数据,造成重号发票。
  其他业务操作规程仍按照国税发[2006]9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二)地税机关
  自2006年11月1日起,试点省(市)地税机关采集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为所有新版货运发票数据,有关业务操作规程仍按照国税发[2006]95号文件的要求执行。
  四、其他事项
  (一)总局技术支持。全面推行期间,总局将安排开发单位2-3名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支持,帮助各单位开展推广工作。总局将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支持网站(http://130.9.1.248)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网上支持,通过总局运维技术支持热线4008112366对税务机关内部提供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和开票软件(税务机关代开版)的远程技术支持。同时,总局信息中心百望呼叫分中心已开通,开始向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票软件(企业自开版和中介机构代开版)用户提供远程技术支持,服务电话为:010-62466669。
  (二)省级运维支持。各省级税务机关要指派专人负责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责任人应掌握并能熟练使用开票软件和后台系统,解决简单的常见的操作问题。对于税务端软件的问题,省级税务机关责任人应尽可能先行收集、过滤、整理并向总局呼叫中心报告。对于纳税人端计算机、打印机类问题,税务机关应负责解决。
  总局流转税司联系人及电话:王 崴 010-63417753
  总局信息中心联系人及电话:黎德玲 010-63417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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