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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9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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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2013000215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2]97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2]9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09-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2]97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号文件规定,本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注册登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三年六月三十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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