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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2]10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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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0000431
发文单位: 吉林省地税局
文件编号: 吉地税函[2002]106号
文件名: 吉林省地税局 吉地税函[2002]106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2-10-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吉林省地税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2]106号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20号)和《关于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通知》(国税发[2002]12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清查重点内容这次清理检查工作重点内容,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两个《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各项内容外,也包括省和各地超越国家规定之外自行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清查时间安排前期准备阶段。从10月20日到10月末。各地要认真传达学习国家税务总局的两个《通知》,全面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深刻领会精神实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的责任意识和自觉性;制定清查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清查工作的重点和方式方法,要对参加清查工作的人员搞好清查前的业务培训工作,掌握各项优惠政策具体规定,保证清查工作中执行政策的准确性。
  
  清查阶段。11月1日到11月20日止。落实清查工作任务,组织精干人员,对照国家统一政策规定逐项进行清查核实,做好清查工作记录和清查工作情况汇总,确保清查工作质量。
  
  纠正阶段。11月21日到11月末止。各地清查出的自行放宽的政策以及执行中出现失误的政策应立即予以废止和纠正,所涉及的应征税款应一律清缴入库。对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结清税款;对省政府放宽的政策及涉及的减免税款,各地清查后将情况(包括分户情况)逐级上报省局,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再作出处理。
  
  总结阶段。12月1日至12月10日。各地清查纠正工作结束后,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进一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堵塞税收管理漏洞。写出清查工作总结报告,认真填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统计表》,各地清查工作总结报告及清查工作《统计表》应于2002年12月15日前报到省局。
  
  三、清查工作要求这次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两个《通知》,对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提出了更加严肃的要求,对各地越权自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中的错位行为必须进行清理纠正作出了具体的安排部署。这是进一步贯彻全国增收节支会议精神,深入整顿税收秩序,强化依法治税原则,保证分享税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确保财政收入不受侵蚀的重要措施。各级地税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好这两个《通知》,做好清查纠正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要以积极的态度、坚定的信心、求实的作风和不怕得罪人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细密工作,彻底清查,坚决纠错,真正的把两个《通知》的要求落到实处。对这次各地清查工作情况,省局将结合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一道进行检查验收,对清查纠错工作不认真的,尤其是自行放宽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没有认真纠正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清理检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执行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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