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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7]5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保险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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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发[2007]51号
文件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发[2007]5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保险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3-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保险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5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保险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7]51号
  全文有效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为规范保险业发票的管理,市局和青岛市保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启用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专用发票的通知》(青地税发[2006]219号),统一启用了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财险发票。根据部分保险公司的反映以及市局了解的情况,为进一步满足保险公司发票使用需求,市局决定在原有保险发票的基础上,新增一类寿险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保险发票的种类及代码
  “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两边不带孔)”。规格为297mm×210mm;联次为单张三联式(使用撕裂钢线),分别为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分类代码为23702XX31201.根据鲁价涉发[96]272号文件规定,该发票最终销售价为0.25元/份。
  二、新增保险发票的启用时间
  新增保险发票自2007年4月1日起正式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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