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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7]4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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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鲁地税发[2007]42号
文件名: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鲁地税发[2007]4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4-2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7]4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鲁地税发[2007]42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7]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级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做好我国企业境外投资税收服务与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按照优化服务、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和加强合作的总体工作要求,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局涉外(国际)税收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健全服务与管理制度,摸清境外投资企业底数(包括境外投资的国别、投资行业、投资规模、是否与我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以及需要服务的项目、内容等内容),掌握服务要求,及时提供优质服务。其他部门应积极参与配合,形成各部门通力合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深化综合治税,密切部门配合。各级地税部门要在社会综合治税网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与外经贸、国税、工商、外汇、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联系与配合,建立完善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准确掌握我省企业境外投资信息。省局将定期对我省企业境外投资信息进行梳理并通过内部NOTES网及时予以公布,各市局应对公布的信息及时进行筛选、汇总、整理,及时与有关境外投资企业联系并根据需求,有针对性地为其提供税收服务。
  各市局贯彻落实情况请于2007年9月底前报告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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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地税发[2007]42号  发表于 2021-1-29 1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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