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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3]26号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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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etax.jilin.chinatax.gov.cn:10846/work/gnmk/zcfg/mxxx/index.jsp?id=1392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发[2003]26号
文件名: 国发[2003]26号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3-11-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务院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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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03 26号  发表于 2021-3-8 15:27
国发[2003]26号  发表于 2021-2-7 14:20
国发〔2003〕26号  发表于 2021-1-2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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