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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7]18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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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国税函[2007]185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国税函[2007]18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08-3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8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7]18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30日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据此,我市原监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一律作废,各局在9月10日前组织收缴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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