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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函〔2007〕18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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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函〔2007〕186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函〔2007〕18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7-11-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18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7〕186号
  全文有效
  2007-11-05
  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国务院第482号令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车船税条例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船等免税规定,应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山东省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办法也作了规定。由于我市从2007年8月1日起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目前大部分行政事业单位未能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为做好征管工作,现就我市的行政事业单位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工作通知如下:
  1、行政事业单位已经购买“交强险”未缴纳车船税的,应在年底前,自行到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
  2、各基层局应主动与辖区内行政事业单位联系,宣传车船税政策,告知其不按规定缴纳车船税将产生滞纳金和罚款的后果,贯彻好车船税条例,做好今年的税收征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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