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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函〔2008〕2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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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青地税函〔2008〕23号
文件名: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地税函〔2008〕2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2-0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8〕23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主管税务机关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8〕23号
  全文有效
  2008-02-06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
  近接分局请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其机构所在地与开发项目所在地不一致,且因市局纳税地点规定调整,使得其在不同税务机关预缴土地增值税,所以要求市局对实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机关进行明确,为此特通知如下:
  根据《关于市内四区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青地税发[2005]192号)的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一律改为向转让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据此,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均由房地产开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并按规定办理补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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