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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2017年度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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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3 17: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qinghai.chinatax.gov.cn/qhswj/xxgk20/zfxxgk/2507608/2507610/2507631/2507559/2363666aa/index.html
发文单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文件编号: 2017年度第1号
文件名: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7-01-24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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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全文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零散税收纳税人,按次到增值税发票代开点开具发票时,开票金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开票金额超过增值税按次征收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0.5%。   
  二、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个人应税所得,应由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对纳税人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已按0.5%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三、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
  四、本公告自2017年2月25日起执行。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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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qinghai.chinatax.gov.cn/qhswj/xxgk20/zfxxgk/2507608/2507610/2507631/2507559/2363666aa/index.html  发表于 2020-4-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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